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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发布日期:2023-11-16 15:58:3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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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委托单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廖辉文           职务:局长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


受委托单位:必威体育:龙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巧娜         职务:党委副书记、镇长

地址:必威体育:龙胜镇长龙东路6


为规范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基于合法合理行政、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有体制编制、工作职能及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经必威体育:龙胜镇人民政府报请,兹委托必威体育:龙胜镇人民政府必威体育:龙胜镇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行使相关生态环境执法方面的职权。

  1. 委托执法事项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必威体育:龙胜镇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见附件)中规定的执法事项。

  1. 委托执法范围

必威体育:龙胜镇行政区域内。

  1. 委托执法权限

必威体育:龙胜镇人民政府行政辖区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名义组织实施以下行政执法事项:

1.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作出并送达执法决定文书及相关程序性文书;

2.依法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3.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作出催告,组织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因委托执法行为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答复答辩、现场调查、出庭应诉等具体工作

  1. 执法要求

(一)印章使用。办理本文所规定事项的相关文书一律使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所属印章“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5)”“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5)”“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专用章(5)”。该专用章仅限用于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及诉讼过程中出具的各类文书,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超出范围外使用该印章无效。

(二)文书格式。受委托单位作出的执法文书使用统一的发文字号。其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为“江开(龙胜)环改〔YZ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为“江开(龙胜)环罚告〔YZ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为“江开(龙胜)环罚听告〔YZ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江开(龙胜)环罚〔YZ号”;催告书为“江开(龙胜)环催〔YZ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为“江开(龙胜)环申〔YZ号”;查封、扣押相关决定文书分别为“江开(龙胜)环查扣〔YZ号”、“江开(龙胜)环查扣延〔YZ号”以及“江开(龙胜)环查扣解〔YZ号”;行政拘留移送文书为“江开(龙胜)环行拘移〔YZ号”;涉嫌犯罪移送书为“江开(龙胜)环涉罪移〔YZ号”。其中,Y为年份,Z为文书号。

(三)执法案件办理流程。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法规规定执行,其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以及移送涉嫌犯罪、移送行政拘留的,案件材料需经法制审核并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复核。

(四)司法救济途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及我市行政案件管辖规定,执法文书的司法救济途径统一为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罚没收入管理。罚没收入管理按必威体育:规定执行。

(六)信息公开与报送受委托单位作出执法决定后,应按照规定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文书抄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

  1. 委托执法责任

  1. 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与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委托协议。

3、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6.对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委托执法人员,由受委托单位或委托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委托期限

  日起至 日止。本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必威体育:龙胜镇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委托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期: 年  月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期: 年  月  


附件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必威体育:龙胜镇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具体执法领域

1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2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3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4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5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6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7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8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九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9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10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11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12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13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14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15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16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17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18

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19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20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21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22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2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24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行政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25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政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26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27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行政执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涉案行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3畜牧业、04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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