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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必威体育:印发必威体育: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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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必威体育:印发必威体育: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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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必威体育:印发必威体育: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开府办〔2018〕38号

KPFG20180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开平有关单位:

《必威体育: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7


必威体育: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必威体育: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必威体育: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147)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三)坚持城乡统筹、严格规范原则。

(四)坚持社会参与、资助帮扶原则

(五)坚持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民政局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责任,制定特困人员供养具体措施;

(二)拟制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三)提出并组织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发展规划;

(四)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供养和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五)提出年度特困人员供养资金预算计划;

(六)组织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宣传、咨询;

(七)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情况;

(八)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工作;

(九)以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将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十)建立特困人员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的变动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市财政部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特困人员供养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二)按时足额拨付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三)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维护,工作人员工资等;

(二)接受村(居)民的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核特困人员的条件;

(三)提供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咨询服务;

(四)开展特困人员供养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对特困人员的扶助工作。

第八条村(居)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相关材料上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在村(居)委会公布栏和自然村将特困供养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

(三)定期对本村特困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并将调查情况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安排照料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五)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其他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享受卫生医疗的优惠政策。

(二)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接受教育的优惠政策。

(三)审计部门负责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四)发改、科工商、公安、司法、人社、住建、农业、税务、统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第十条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三章 供养对象

第十一条特困人员是指持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四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积极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延伸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受理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生成核对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在生成核对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第十四条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

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审批程序。市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后有异议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第十六条终止程序。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一)已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二)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市民政部门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入户调查。

第十七条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供养内容及标准

第十八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供给特困人员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开支。特困人员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通过制订和逐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予以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每年根据上级的要求确定供养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形式予以保障。照料护理标准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地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水平确定、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提供疾病治疗。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当地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可享受下列医疗优惠政策:

1、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2、在市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

3、在市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担保,出院时再行结算。

4、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在市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比例提高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对特困人员的优惠、优先医疗服务项目。

5、镇(街道)卫生院应当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巡诊,为特困人员安排免费体检。

(三)提供住房救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和灾后倒房重建资金应当优先解决特困人员的住房问题。

特困人员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建房,应安排入住敬老院。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对于特困人员的丧葬费用,殡葬机构给予适当减免。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标准,由市教育部门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六章 供养形式

第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供养形式由特困人员自愿选择。

第二十条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村(居)委会、受委托的供养人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第二十一条集中供养。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实行进出自由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应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不得歧视、虐待、遗弃特困人员。

(三)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其中直接服务于特困人员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员数之比应达到110,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员数之比应达到13,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优先接纳特困人员,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应当分散供养。可在确保特困人员供养需要和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接收其他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入住。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需要,将特困人员委托民办敬老院集中供养,并按照其实际供养的特困人员支付相应的供养费用。

(六)供养服务机构应定期公布供养资金、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账目等,接受供养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供养经费

第二十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坚持集中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在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市、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其中:市级财政负担60%,镇级财政负担40%)。供养资金发放由市财政统一将市、镇两级财政负担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要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集中供养的,将供养资金直接拨付敬老院或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按社会化发放的原则由市财政将供养资金发放到受助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居(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有收入的,应从其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和改善特困人员的生活;鼓励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资助特困人员的活动。


第八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建敬老院、特困人员个人住房,捐建建筑可以协商以捐赠者名称或者姓名命名。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敬老院、特困人员捐赠款物,用于改善特困人员的生活。捐赠的款物,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敬老院或者特困人员结对帮扶,为特困人员提供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

第二十八条鼓励家庭认养特困人员。

第二十九条志愿者组织或者学校可以组织志愿者或者学生为敬老院、特困人员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把敬老院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窗口和青少年尊老敬老教育基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工作的;

(二)未按照对外公布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发放特困人员供养金的;

(三)虚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人数,骗取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

(四)其他侵犯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骗取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由民政和财政部门责令其全部退还。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特困人员供养款物的,由民政和财政部门责令其全部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特困人员或者其他村民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12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11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必威体育: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6年修订)》(开府办〔201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必威体育: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