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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必威体育:印发必威体育: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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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必威体育:《必威体育: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解读


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必威体育:印发必威体育:

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府办〔202138

KPFG20210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必威体育: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映。



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





必威体育: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市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地方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省政府令第86号)、《江门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江府〔201728号)等法规规章及《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必威体育: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的通知》(粤粮调〔2020167号)、《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必威体育: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粮调〔2020220号)、《必威体育:印发<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486)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地方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粮油储备任务而储备的用于调节我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地方储备粮油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监督管理、补贴费用等适用本办法。从事和参与市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方储备粮油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地方储备粮油,不得将市地方储备粮油用于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五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地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地方储备粮油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

(二)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粮油储备任务、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油储存规模提出本市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

(三)对市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代储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市场粮油价格的调查和测算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市场粮油价格变动较大,且影响市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实施时,要及时与市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安排粮油储备费用,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粮油储备费用给承储企业,并负责对市地方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必威体育: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具体负责市地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并对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储备粮油损失的除外),对市地方储备粮油保管仓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地方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各项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地方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对破坏市地方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地方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

第十三条市地方储备粮油按江门市下达我市的储备任务数执行。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以满足居民口粮消费需求为主,兼顾饲料用粮需求,适当增加优质稻谷、玉米、小麦、成品粮等储备品种,但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储备任务数的70%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粮油储备任务、市政府批准的市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定我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给承储企业,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备案。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市地方储备粮油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

第十五条市地方储备粮油由满足条件的国有企业承储,必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六条选择代储市地方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市地方储备粮油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地方储备粮油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选择代储市地方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

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市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不得将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储存市地方储备粮油,应履行下列收储管理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省、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省和地方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地方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建立健全市地方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制度,按照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并定期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保证市地方储备粮油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达到入库、轮换出库规定的质量要求;

(四)应当建立市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油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油销售出库之日不少于6年;

(五)进口储备粮必须事先办理相关入库手续,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储备单位进行存放。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进口储备粮撒漏和疫情扩散。进口储备粮储存单位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储存期间进口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监测工作。储存单位仓库及周围定期开展外来杂草等粮食疫情监测,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采取铲除等处置措施;

(六)市地方储备粮油入库后要及时建立质量档案及各类账、卡、牌、簿,并将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入库年月、储存地点、价格和价值等情况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

(七)市地方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与其他性质粮油混储。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处悬挂货位标识牌,标明仓号、责任人、储备粮油性质、品种、产地、数量、入库时间、储存方式、保管员等内容,货位标识牌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按照储备计划和要求做到储存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市地方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八)加强市地方储备粮油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市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底库存地方储备粮油的库点名称、仓号、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管理情况以及执行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加工、采购、入库成本等情况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九)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有关技术规定,并积极运用有效的科学保粮技术,降低保管费用,同时保证市地方储备粮库达到无变质、无虫害、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和市地方储备植物油库达到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的“四无油罐”标准,确保市地方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十一)对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每个季度将库存粮油的质量检测情况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

(十二)建立健全市地方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同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全力组织实施抢救,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十三)不得虚报、瞒报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市地方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不得擅自超轮换架空期;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地方储备粮油的陈化、变质。若承储企业或代储企业内部移库,需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十四)加强对本企业地方储备粮油仓库及其仓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市地方储备粮油仓库及设备设施安全完好;

(十五)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做好粮油应急供应工作;

(十六)不得利用市地方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地方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市地方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地方储备粮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二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做好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等技术水平。


第三章 市地方储备粮油的销售与轮换

第二十三条市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应根据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遵循有利于保证其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费用,提高效率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方式分为常规轮换和动态轮换。

常规轮换,是指定期对市地方储备粮油进行轮换。实行常规轮换的,在正常情况下,应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安排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原则上稻谷每两年100%轮换一次,小麦每三年100%轮换一次。轮换出入库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储备植物油原则上每年分批次100%轮换一次,每次轮换不得超过储备植物油总规模的50%,每次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5天。

动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变化以及生产需要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数量。实行动态轮换的稻谷原则上每两年最少100%轮换一次,小麦每三年至少100%轮换一次;大米每半年最少100%轮换一次,如空调仓储存的大米质量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储存期限可适当延长至9个月;储备植物油每年最少100%轮换一次。

市地方储备粮油每月月末库存数不得低于规模数的70%。实行动态轮换的市地方储备粮油库存任何时点都不得低于储备品种规模数的75%,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任何时点都不得低于储备规模数的90%。如有政策变动,按照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常规轮换的市地方储备粮油,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和粮质变化情况,于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油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轮换。

第二十五条实行动态轮换的市地方储备粮油可由承储企业或代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及生产需要做好轮换计划,轮换计划应详细说明销售的数量、去向、价格,加工的数量、地点,移库的数量、地点等,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轮换计划报告在出库前须及时交市农发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要做到粮油销售款到账后方可出库,轮换销售后的资金需及时足额回笼到承储企业在市农发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中,主要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实行常规轮换的市地方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二十八条实行常规轮换的地方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或者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开拍卖销售或采购市地方储备粮的底价,可参考市场行情确定。

第二十九条实行常规轮换的市地方储备粮轮换产生的利润全额划入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轮换价差产生的亏损,由市财政部门在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全额拨付归还市农发行贷款。如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余额不足,则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要对采购的地方储备粮油的质量负责,严把入库粮油质量关,并按要求做好出入库质量检测,确保地方储备粮油的安全。


第四章 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三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切实加强对市场粮油行情及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预报,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动用市地方储备粮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地方储备粮油:

(一)本市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地方储备粮油;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执行,并通知市财政部门及市农发行。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地方储备粮油并下达命令。市有关部门对市地方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


第五章 储备费用

第三十五条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包括: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储备管理费用(含保管费、保险费)、轮换费用(含轮换检测费、损耗费)和轮换价差等。

第三十六条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其中:

(一)实行常规轮换的市地方储备粮储备费用:保管费用定额包干。贷款利息、轮换价差亏损、轮换检测费和储备粮保险费据实拨付。轮换损耗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损耗标准核定,超额部分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二)实行常规轮换的市地方储备油储备费用定额包干;

(三)实行动态轮换的市地方储备粮油储备费用实行保险费用据实拨付,其他费用定额包干。

第三十七条用于市地方储备粮油采购的贷款及利息由承储企业直接与市农发行据实结算,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均衡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市农发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承储企业根据储备费用使用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市地方储备粮油储备费用超支的,由承储单位提出,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核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市粮食风险基金中按实拨补: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

(二)国家、省和地方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影响粮油价格造成损失的;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应急供应,动用市地方储备粮油以平抑市场粮油价格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条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人为造成市地方储备粮油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地方储备粮油财务与经营周转粮油财务实行分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将市地方储备粮油业务与其它经营周转粮油业务混合经营。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地方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市地方储备粮油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如实记载市地方储备粮油的购、销价格,储备成本,库存时间、数量,轮换损益和有关费用收支等情况,每月5日前由承储企业综合上述情况和财务报表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出账、以旧粮油顶替新粮油、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四十六条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农发行共同核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地方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确认,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油储备政策、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检查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市地方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报表及会计凭证;

(四)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处理方案,责成承储企业或代储企业限期纠正、处理。

第四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或代储企业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四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认市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数量、质量、品种、时间等情况,并报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备案。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负责不定期对市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情况进行抽查。

市地方储备粮油财务收支及储备费的使用情况由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规定的职权实施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地方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地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市农发行。

第五十二条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加强对市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五十三条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审计部门和各级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上述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地方储备粮油收储、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市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存在弄虚作假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不按职责和有关要求对市地方储备粮油及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五条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地方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发现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三)入库的市地方储备粮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或合同要求的;

(四)对市地方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地方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虚报、瞒报市地方储备粮油数量,在市地方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换市地方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市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地点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市地方储备粮油,或者造成市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或者造成市地方储备油陈化、酸败的;

(八)将市地方储备粮油用于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九)将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造成市地方储备粮油损失的;

(十)挤占、截留、挪用市地方储备粮油贷款、贷款利息、各项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地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二)其他严重危害市地方储备粮油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以差油顶替好油、擅自改动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各项财政补贴费用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代储企业限期改正,并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市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各项财政补贴费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地方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地方储备粮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于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原《必威体育: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开府办〔20189号)同时废止。


(咨询方式:必威体育:发展和改革局粮食股;电话:221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