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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怎么处罚?
撰写时间:2021-07-14
来源: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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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条例:《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表述相同,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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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怎么处罚?
撰写时间:2021-07-14
来源: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

  按照条例:《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表述相同,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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