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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威体育: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10-30 09:3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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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度框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包括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大病保险等待遇,并设置个人账户。

    二、参保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含中央、省和其他外地驻本市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下简称职工),以及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职工退休人员);

    (二)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且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未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四)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缴费标准

    年份

    参保对象

    缴费方式

    最低缴费

    基数(元)

    缴费费率

    最低缴费金额

    备注

    2023

    用人单位职工

    按月缴费

    3954

    8.0%

    316.32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6.0%(含生育保险为0.5%),职工个人为2.0%

    灵活就业人员

    7.5%

    296.55

    不含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7.5%

    296.55

    失业人员

    按月缴费

    6590

    7.5%

    494.25

    职工退休人员

    (未满缴费年限)

    按月缴费

    6590

    5.5%

    362.45

    一次性缴费

    6590×应缴月数×5.5%

    ——

    表注:

    (一)缴费基数:

    1.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19770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3954元。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以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6590元。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4.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6590元。

    (二)最低缴费年限:201811日前参加过江门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其退休后可终身享受医保待遇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20年。201811日后(含11日)在江门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其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日后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关系转移条件的参保职工需同时在江门市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并退休的,可终身享受医保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退休人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且不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享受在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

    四、参保缴费

    以自然年度(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

    (一)缴费主体和方式: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参保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职工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可选择在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逐月代扣代缴或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

    (二)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逐月托收并按时向税务部门支付)、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向属地税务部门逐月进行申报和缴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从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失业人员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1日起享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缴费的3个月后(即第4个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个人账户根据缴费或补缴情况逐月划入)。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从停止缴费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五、待遇标准

    (一)住院待遇:基金对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含大病保险)为80万元。

    住院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职工医保住院

    起付标准

    500

    600

    900

    支付比例

    93%

    90%

    83%

    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1500

    1500

    1500

    支付比例

    83%

    80%

    73%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支付比例

    73%

    70%

    63%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6万元

    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

    5000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

    85%

    其中

    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

    75%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65%

    20万元以上

    90%

    其中

    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

    80%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7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4万元

    表注:

    1.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住院待遇,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大病保险以年度累计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进行分段。

    2.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

    3.参加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上述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0元,相应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4.年度累计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5.表中“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包括异地转诊人员转诊(复诊)备案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人员因急诊和抢救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支付比例低于本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10个百分点;急诊人员因急诊和抢救在市内、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支付比例低于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个百分点。

    6.表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是指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跨市、跨省转诊(不含市内转诊)手续、超时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限,但不能超过2年,其中先行支付不能超过3年)、超时办理市内非定点和异地就医申请备案手续等情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7.按周期性结算特殊人群参保人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间在90天以上的,按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足90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每两个连续周期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即在第一个周期计算起付标准,连续的第二个周期不计算起付标准,新周期重新计算,即第三个周期重新计算起付标准。

    8.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含在校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前往备案地联网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按我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参保地医疗机构和转诊到备案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按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9.符合医疗机构住院规范(含住院时间不满24小时、日间手术、病情危重需转院或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住院费用结算范围。

    10.参保人应在入院后48小时内办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手续。

    11.连续缴费1年(含12个月)以内,对应享受待遇期间住院待遇(含大病保险待遇)的合并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降低为原标准50%;连续缴费1年以上、2年(含24个月)以内,对应享受待遇期间住院待遇(含大病保险待遇)的合并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降低为原标准70%;连续缴费2年以上的,其住院待遇(含大病保险待遇)的合并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全额享受。

    (二)普通门诊待遇


    就医情形

    支付比例

    月度最高

    支付限额

    在职

    退休

    选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及以下

    75%

    80%

    85/

    二级或三级

    未经转诊

    60%

    65%

    75/

    办理转诊手续

    70%

    75%

    非选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转诊手续

    50%

    55%

    非选定的

    医疗机构

    急救和抢救

    50%

    55%

    表注:

    1.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选定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可在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定一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2.当月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可结转到下月使用;年度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

    不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参保人门诊定点机构选定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需变更的,应在本年10月至12月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门诊定点机构。

    3.表中“二级或三级”“办理转诊手续”是指参保人员经一级及以下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即每次门诊转诊的有效期为30日,超过有效期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方可按转诊的基金支付比例享受待遇,下同)在本人选定的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4.表中“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是指参保人员经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三)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特定病种类别

    特定病种范围

    基金累计支付限额

    基金支付比例

    一类

    1.精神分裂症;2.分裂情感性障碍;3.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4.双相(情感)障碍;5.癫痫所致精神障碍;6.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7.恶性肿瘤(放疗)8.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9.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10.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11.肾脏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12.心脏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13.肝脏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14.肺脏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15.其他器官移植抗排异;16.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抗排异治疗;17.肺动脉高压;18.血友病;19.耐多药肺结核。

    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二类

    20.重型β地中海贫血;21.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22.多发性硬化。2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24.骨髓纤维化;25.C型尼曼匹克病;26.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27.肢端肥大症;28.克罗恩病; 29.溃疡性结肠炎;30.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10200/季度

    1.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4%

    2.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0%

    三类

    31.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32.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33.艾滋病;34.肝硬化;35.活动性肺结核;36.再生障碍性贫血;37.慢性乙型肝炎;38.脑血管疾病后遗症;39.系统性红斑狼疮;4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1.强直性脊柱炎;42.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43.糖尿病黄斑水肿;44.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45.脉络膜新生血管;46.银屑病;

    4200/季度

    四类

    47.冠心病;48.糖尿病;49.高血压病;50.精神病(重性精神疾病除外);51.癫痫;52.帕金森病;53.类风湿关节炎;54.慢性心功能不全;55.支气管哮喘。

    1200/季度

    表注:

    1.上表“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是指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季度实际基金支付累计额。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2.职工医保参保人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季度支付限额增加360元。

    3.当季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均不能结转下季度使用。

    4.门诊特定病种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等情形,支付比例低于本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10个百分点;急诊人员因急诊和抢救在市内、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支付比例低于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个百分点。

    5.其中“活动性肺结核”和“耐多药肺结核”应在我市以及经批准的市外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重性精神疾病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精神病和重性精神疾病应当在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综合医院精神专科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

    6.禽流感疑似病例参保患者使用奥司他韦(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按药品费用9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需单独开处方和收费,奥司他韦药品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季度72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80%

    7.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含在校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参保人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到备案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四)个人账户待遇


    人员类型

    划账基数

    划账比例

    划账金额

    在职职工

    本人上月参保缴费基数

    2.0%

    ——

    退休人员

    2021年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

    2.8%

    126.80/

    (五)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

    (2)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

    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 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3)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具体备案情形和手续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参保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补办理结算或者申请零星报销按照直接结算的待遇标准支付。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应持变更事由的相关赁证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未办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或因参保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具体支付标准如下表。


    2.生育津贴待遇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表格规定计算。

    (1)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2)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87号)文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3)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津贴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生育津贴归垫财政专户。

    (4)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参保职工可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津贴支付凭证向用人单位申请补足。

    (5)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必威体育: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的规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继续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87号)文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就医管理

    (一)住院结算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身份证和社保卡(在社保卡制发前,参保人可直接凭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同时要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参保人在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医疗机构应按参保人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费用(含起付标准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自付部分的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和自费费用等基金不负责支付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资金等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办法结算。

    参保人在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自出院之日起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医院提供资料需加盖医院业务章),到市行政中心一楼办理待遇审核手续: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因社保卡未制发、遗失或暂无法办理的,需提供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划入指定账户);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5.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如CTMRI等)原件;6.当次收费汇总清单(明细表)原件;7.法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8.参保人住院期间使用人血白蛋白须提抢救、重症或因肝硬化、癌症引起胸腹水,且白蛋白低于30g/L证明;9、其他相关资料(因交通事故住院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属转诊、备案就医的需提供经审批的相关表格);10在必威体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没进行实时结算的,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填写并盖章确认的《必威体育: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信息反馈表》(以下简称《实时结算信息反馈表》)

    (二)江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参保人在江门市期间因急诊、抢救住院的,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非急诊、抢救在江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之日起10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备案手续。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病情稳定可以转院的,须转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需继续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需由首次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

    (三)江门市外异地就医

    江门市外异地就医包括下列适用范围(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拟派驻异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在校学生寒暑假或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比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且不受半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4异地转诊人员:指病情复杂、危重,经当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除外)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且本地最高级别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市外转院诊疗的参保人。

    5急诊人员:指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而在统筹区以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


    注意事项:

    参保人需办理江门市外入(转)院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审核后盖章,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特殊危急病情,经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批准后先行入(转)院,并自入(转)院之日起10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到行政中心一楼或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补上报备案。

    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和普通门诊待遇,因就诊医院无法提供相关检查项目或者药品治疗,需到外院检查或治疗的情况除外。

    (四)门诊特定病种专用证申请

    1参保人办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申请手续,应先到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并相关科室确认盖章,符合规定的,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因系统问题导致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办理的,持以下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理登记审核手续:

    (1)《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病历资料或出院小结;

    (3)检查报告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种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2艾滋病参保人申请办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手续,应先到所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艾滋病防控部门统一申请,取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加盖公章)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持本条第1项规定的其他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办登记。

    3序号213035的参保人申请办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手续,由参保人或家属向专科医院提出并填写《申请表》;序号1-6的参保人申请办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手续,由参保人或家属向本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新会区第三人民医院、必威体育:第三人民医院、台山市斗山镇中心卫生院、台山市慢性病防治站、鹤山市慢性病防治站、恩平市慢性病防治站)提出并填写《申请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并盖章,符合规定的,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

    4首次申请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将认定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5参保人员,应在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期。定点医疗机构应规定办理后,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满后次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未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前一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补办续期的,可继续享受待遇,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满后次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6每申请认定一个门特病种,需填写一份《申请表》。


    (五)门诊特定病种零星报销

    参保人在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在2年内持以下资料(医院提供资料需加盖医院业务章),到行政中心一楼办理待遇审核手续: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因社保卡未制发或遗失的,需提供本人银行卡或本人结算户存折;按规定无法办理社保卡的,转账划入指定账户);门慢门特登记信息证;法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当次收费汇总清单(明细表)原件;医技类费用(如CTMRI等)检查诊断报告原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六)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报销不能直接结算的产前检查费用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于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医疗费用的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

    5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6住院(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当次);

    7属急诊、抢救的,需提供急诊、抢救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8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还应当分别提供失业、退休书面告知承诺(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需在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连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一同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注:在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报销。】

    报销不能直接结算的计划生育手术、分娩或终止妊娠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住院(门诊)的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章专用章);

    5住院(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6住院(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当次);

    7属急诊、抢救的,需提供急诊、抢救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8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还应当分别提供失业、退休书面告知承诺(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注:在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报销。】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办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参保职工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3职工未就业配偶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属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当次);

    7住院的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

    8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

    【注: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零星报销医疗费用,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携带上述规定相关资料,到行政中心一楼办理报销手续。职工未就业配偶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跨江门市、跨省转诊手续、超时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限,但不能超过2年)、超时办理江门市内非定点和异地就医申请备案手续等情形,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自出院之日起超过2年申办零星报销的,不予受理。】

    (八)生育津贴申请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加意见盖公章);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难产、生育多胞胎或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医疗机构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当次);

    【注:1.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在参保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2.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办理生育津贴需要在休完产假后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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