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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栏
    发布日期:2010-12-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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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三)过渡期计发办法。

    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1.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摘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必威体育:贯彻国务院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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