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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威体育: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3-12-07 14:5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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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威体育: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务信息,规范必威体育工作,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必威体育:全面推进必威体育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必威体育:全面推进必威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全面推进必威体育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教育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教育局直属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及局机关各办公室(股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办公室(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监督实施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的必威体育:教育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拟订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撰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拟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组织编制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并动态更新;

    ()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

    ()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公开专项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

    ()协调各办公室(股室、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办公室(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并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在相关平台上本部门公开信息的发布维护工作。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政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办公室(股室、单位)在起草公文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局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局行政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教育发展规划、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政府采购情况;

    ()教育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教育行政管理事项;

    ()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干部人事任免、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范畴。

    第十一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可查阅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第十三条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局微信公众号教育”和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为主要公开平台,还可根据其内容特点采用机关公告栏、座谈会、咨询会以及各类新闻媒体报道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办公室(股室、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

    ()办公室(股室、单位)及时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送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政务信息,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授权办公室(股室、单位)审核公开。

    第十五条凡属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办公室(股室、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政策解读文本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公开主要平台发布。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办公室(股室、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办公室(股室、单位)未及时履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要求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办公室(股室、单位)应当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引。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八条本局按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予以办理。申请包括现场申请、信函申请及网上申请等渠道。填写《必威体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九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的信息,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制作非本局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制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对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局办公室应将申请转关办公室(股室、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股室、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相关办公室(股室、单位)应当作出说明,经局办公室审查并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以书面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同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二十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审查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实行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相关办公室(中心、单位)、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分管领导三级审核。

    第二十五条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对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可能涉密的,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六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131日前公布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本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因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各办公室(股室、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上年度情况和本年度计划在每年131日前按要求报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各办公室(股室、单位)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办公室(股室、单位)及相关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办公室(股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口头通报、书面通报乃至处分:


    1. 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


    3.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4.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5. 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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