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相关行政执法股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范围。本局重大法制审核事项: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股室承办案件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办公室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股室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股室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承办股室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第七条 行政执法股室在送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检查通知书;
(二)询问笔录;
(三)现场笔录;
(四)检查登记表;
(五)证据材料;
(六)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七)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八)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股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法制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股室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三) 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五)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七) 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办公室的领导审批。案件承办股室接到审核意见书后,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股室的承办人员、法制办公室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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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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